兒童友好學校建設需處理好三個關系
http://www.hai34.com2025年06月03日 10:28教育裝備網
“兒童友好”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基于1989年聯合國頒布的《兒童權利公約》提出的重要理念,其核心是保障兒童享有平等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1996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聯合國人居署首次提出“兒童友好城市”倡議,旨在推動城市規劃和政策制定過程中注重兒童發展需求和權利,確保兒童能在安全、健康、包容的環境中成長。目前,全球大概有3000多個城市加入了兒童友好城市倡議。我國也于2021年發布了《關于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25年,通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100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試點,推動兒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并要求在社會政策、公共服務、權利保障、成長空間、發展環境等方面充分體現兒童友好理念。
在此背景下,建設兒童友好學校成為實現“兒童友好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是兒童成長的重要場所,特別是幼兒園、小學、初中是落實“兒童友好”的重要場所,在建設“兒童友好學校”的過程中,亟須處理好以下三個關系。
第一,處理好傳統“慈幼”思想與“兒童友好”的關系。盡管“兒童友好”是一個舶來品,但我們接受起來并不陌生,這是因為它與我國的“慈幼”傳統一脈相承。早在西周時期,《周禮》就指出,“慈幼,謂愛幼少也”,并將“慈幼”作為地方官員第一優先的施政要求。我們所熟悉的孟子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表達的也是類似的思想。但我們必須看到,“慈幼”根植于儒家仁愛思想與佛家慈悲思想,一方面具有強烈的道德色彩和慈善觀念,另一方面也有深刻的長幼尊卑烙印。在傳統的“慈幼”思想中,兒童是不具有獨立主體性的,是父母乃至家族的附屬品,這與“兒童友好”有著本質的區別。1928年,我國社會各界發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慈幼運動(或稱為兒童幸福運動),主張兒童權利和“慈幼建國”,“慈幼”思想具有了更強的公共責任性,但兒童的獨立主體性沒有真正確立。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倡導的“兒童友好”是將兒童視為獨立的主體,強調兒童與成人具有同等法律權利,強調尊重兒童權利,這一點與傳統的“慈幼”思想有著本質區別,也是現代社會兒童觀的重要基石。如果不能認識到這一點,“兒童友好”就只能流于口號。當然,兒童的身體發育、心智模式都不能與成人同日而語,在尊重兒童主體性的同時,要發揮成人的引導作用和養正功能。
第二,處理好家庭、學校、社會的關系。“兒童友好學校”的建設當然需要家校社的通力協作,但作為幼兒園和學校,一方面要充分調動家長和社會資源,另一方面也要深入地思考,幼兒園和學校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究竟扮演什么樣的不可替代的角色?前段時間,日本媒體就報道,很多家長抱怨各種打著“家校合作”名義的活動讓他們不堪重負。家庭和學校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分別扮演著不同角色,如果沒有邊界,甚至角色錯位,“家校合作”可能就事與愿違、適得其反。同樣,社會其他機構如醫院、公園、場館積極投身兒童友好城市的建設是好事,但同樣不能替代幼兒園和學校的作用。以“兒童友好”強調的參與權為例,就算社會其他機構為兒童提供了參與討論的場所和空間,但如何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如何促進兒童有效地溝通和交流,這是幼兒園和學校必須承擔的教育任務。當然,幼兒園和學校也可以通過讓兒童積極參與校內公共事務的討論來培養這些能力。
第三,處理好常規與特色的關系。有的幼兒園和學校可能會將“兒童友好”作為辦學特色,特別需要澄清的是,“兒童友好”不是特色,而是一種理念,它指導著幼兒園和學校的方方面面,滲透在校內常規生活之中,體現在兒童和教師交往的點點滴滴之中。通常而言,能做到“兒童友好”的幼兒園和學校都是高品質的,正因為他們秉持“兒童友好”的理念,才能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性,把學生的發展時刻放在心上,為兒童創造自由表達、充分參與的機會,把平常工作做得“不平常”,把常規變得“超常規”。當然,幼兒園和學校可以通過參與兒童友好教育創建活動,不斷領悟并實踐“兒童友好”理念,積累自己的想法和做法,特色的形成自然水到渠成。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研究院教授。本文系中國教育學會年度重點規劃項目“基于社會情緒學習理念與實踐的‘兒童發展友好園[所]’創建模式研究”[202100612501A]成果)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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